目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2、工信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3、工信部办公厅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5、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6、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7、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8、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9、财政部关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0、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14、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15、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16、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17、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18、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19、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2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21、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2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3、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4、山东省工信厅发布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5、山东省工信厅关于开通企业复工复产应急诉求网上受理窗口的通知
26、山东省工信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27、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充分发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28、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9、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20〕4 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30、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示
31、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32、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 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3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登记“零见面”审批的通告
3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复工复产企业环保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35、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生产和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
36、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做好贷款业务资金接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37、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38、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支持山东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
39、省工商联 省司法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1、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 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要做好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相关产品产能。
2、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3、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物资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企业要根据物资保障组要求,及时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
1、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
2、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3、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疫情防控的作用。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
4、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5、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
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尽快落地见效。
6、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8、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9、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
10、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 2020 年“创
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11、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 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12、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3、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加快落实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
开展疫情防控、生产恢复与技术创新。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1、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服务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患者追踪、人员流动和社区管理,对疫情开展科学精准防控。
2、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医疗防疫物资的供需精准对接、高效生产、统筹调配及回收管理。
3、组织信息技术企业与医疗科研机构联合攻关,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5G 等技术,加快病毒检测诊断、疫苗新药研发、防控救治等速度,提高抗疫效率。
4、引导企业加强互联网应用能力,充分运用网上疫情防控资源和信息化工具,建立线上线下、联防联控的管理体系。
5、支持完善疫情期间网络零售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电子图书、影视、游戏等领域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形成丰富多样的“零接触”购物和娱乐模式,确保百姓生活必需品和精神营养品供应。
6、针对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停工停产问题,指导企业用好信息技术手段和信息化工具,增强软件应用能力,创新思路和方法,用两化融合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7、推动制造企业与信息技术企业合作,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工业APP)、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应用,推广协同研发、无人生产、远程运营、在线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恢复制造业产能。
8、发挥大型平台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保障供应链的完整,做好生产协同和风险预警。对于可能停产断供的关键环节,提前组织柔性转产和产能共享,以信息化手段管控好供应链安全。
9、面对疫情对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严重影响,支持运用云计算大力推动企业上云,重点推行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视频会议、网上培训、协同研发和电子商务等在线工作方式。
10、支持互联网交通、物流、快递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率先复工复产。支持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企业高效协同,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完善智慧物流体系,打通生产生活物资流通堵点,保障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有效供给。
11、大力推动产融结合。加快发展基于生产运营数据的企业征信和线上快速借贷,推广应用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资金需求,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
1、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2、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3、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4、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5、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1、降价范围。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2、降价措施。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
3、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2020 年 2 月 7 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日。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2、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3、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1、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2020 年 1 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2、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 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收取再担保费。
4、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5、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6、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7、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 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8、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 次。
9、便利防疫物资进口。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10、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11、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1、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2、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3、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6、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2、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3、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9 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4、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 1 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5、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
6、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2)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3)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期。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4、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5、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6、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7、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8、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行复核。
9、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 8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10、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 8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11、纳税人适用 8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
2、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
3、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可以排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退(免)税。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
4、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应按规定及时复函。对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暂停因复函开展的下户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复函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延期复函说明》。自 2020 年 2 月 3 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前,各地税务机关因疫情影响,超期办结退(免)税或逾期复函的,不作为超期办理业务。
5、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
6、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前,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7、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经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抓紧有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复函。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2、对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4、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
5、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1、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5、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
6、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7、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1、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2、自 2020 年 2 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5、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6、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 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 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1、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
2、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3、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 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 10%”。
4、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 2020 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5、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 2020 年 2 月至 6 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1、特别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2、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提供邮寄方式,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
3、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积极推进无纸化流程,最大限度推行“不见面”服务。2020 年 1 月 1 日,商务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以下简称技术应用)已增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无纸化功能,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可选择在线上传合同登记申请书、合同文本、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电子文本的方式正式提交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同时也可选择提交纸质文件并按原流程办理。
山东部分
1、强化在鲁外国人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优化在鲁留学生疫情防控管理服务机制,帮助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做好防控工作。
2、加大医保保障力度。将确诊、疑似患者和在医疗机构留观人员发生的必要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支付后由财政给予补助,对贫困群体新冠肺炎患者实行兜底保障。取消医保支付目录范围、支付限额和用药量限制。对疫情防控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3、强化防控物资保障。对国家统一调出的医疗防护用品,因各种原因无法即时结算的,由省财政直接同生产企业及时结算。支持防护物资和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全力生产。鼓励相关企业转产、扩产,开通应急审批通道,加快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重点医疗器械生产资质和产品注册办理;落实国家新增产能技术改造设备补贴和转扩产国标医用防护服财政综合奖补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企业申报、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加强慈善捐赠物资管理使用。
4、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强化人文关怀,做好心理疏导,合理安排轮班值守,保障医护人员休息和日常生活需要。对因工作需要实行封闭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对家庭有困难的,所在单位给予关心照顾。
5、加快科技研发攻关。集中力量和资金加快实施重大科研攻关计划,强化防控诊疗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的病毒分离及测序研究,加快疫苗、快速检测试剂、抗病毒药物、应急防控技术和装备研发,科学制定综合疗方案和危重症患者临床救治方案。加强流行病学分析调查,尽快查明传染来源、传播途径。加强病例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有效诊疗方案。构建贯穿预防、诊疗、康复全链条的健康产业科技创新体系,补齐公共卫生、医药产业等领域短板。
6、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1)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和小微业提供专项贷款额度,加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力度。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 0.5 个百分点。(2)强化银企对接,做好全省 1268 家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融资需求的对接安排,按期完成符合银行信贷政策企业的授信审批程序。在全省推行企业金融辅导员制度,首批选派3000 名金融专业干部,对口联系帮扶企业。
7、加大税费支持力度。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规定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 8 年。加大稳岗返还,减轻残保金、住房公积金负担。
8、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2020 年 2 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序划转国有股权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9、提升煤电油气保障能力。组织好煤炭生产,严格落实统调电厂燃用省内煤激励政策,确保重点发电企业电煤库存稳定在 20 天以上。
10、增强信心稳定社会预期。依托省问题诉求反映平台及 96345 热线电话,建立“企业群众在线反映问题、省市联动集中分办、两天沟通反馈”工作机制,打通政府服务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绿色通道”。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和督导落实力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11、分区分级精准复工达产。所有企业复工复产,一律取消审批。对 1268家企业,一企一策精准服务、解决难题。落实支持企业和项目建设复工达产财政奖励政策,鼓励各市精准复工达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一对一”设立驻企服务员,上门对接服务,协调解决复工企业原材料、生产设备、流动资金、员工返岗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爱山东”AP服务,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便企利民。
12、保障客货运输畅通。畅通应急和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绿色通道,确保物流运输“零障碍”。对承担交通运输保障和定制化运输服务的运输企业,创造条件给予补贴或奖励。
13、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围绕 1021 个省级重点项目,续建省级重点项目全部复工,新开工项目如期开工,全年完成投资 4000 亿元以上。建立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开展“不见面”远程审批服务。
14、新实施一批补短板强弱项重大项目。实施好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疫苗研发生产、医疗物资产业链建设和基础设施保障等 12 个领域、274 个重点项目,将项目直接纳入全省重点项目“白名单”,组织驻鲁金融机构全面开展融资对接,扩大实际信贷投放规模,根据项目性质在利率、期限、结构方面给予差异化优惠。对符合专项债券要求的,由省债券工作专班指导项目主体做好项目策划和条件落实,实现与地方专项债政策匹配衔接,争取纳入国家盘子。
15、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对疫情防控项目和省重大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和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卫生、乡村振兴、扶贫等社会民生项目用地,可预支上一年度国家下达我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 50%,用于建设项目新增用地审批,确保重点急需项目落地。
16、着力稳定社会就业。对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 1 人按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 1 年。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开展即时就业援助,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组织开展毕业生网上招聘活动,网上招聘实现所有院校(高校、技工学校)全覆盖,招聘服务实现每位毕业生全覆盖。
17、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将疫情防控期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所有城市社区、农村村庄,必须动态精准建立特殊困难群众的名单和情况,建立清晰的主体责任和政府下沉服务责任,实时掌握其困难情况,精准实施帮扶政策。保障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其他重点困境儿童健康安全。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加强走访探视,给予必要帮助。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
18、切实做好贫困人口生活保障工作。及时掌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情况,不落一户、不漏一人,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可采取“先帮扶、后认定”方式,强化临时救助、即时帮扶等措施,帮助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防止因疫致贫、因疫返贫。
19、多渠道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利用光伏扶贫电站等扶贫项目收益,积极开发村内公益岗位、扶贫专岗等,妥善安置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2020 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 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
20、加快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推动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车间尽早开工复工,小微扶贫项目可以按规定程序实行“一事一议”,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生产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富民生产贷,以及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有关的扶贫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最长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21、全力做好春耕备耕工作。继续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积极开发特色保险产品,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 50%-60%给予奖补支持。
22、确保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各级切块分配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为保障市场供应作出重要贡献的集约化种苗、种畜(禽)、鱼苗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加大畜禽产业支持力度,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纳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省级补助政策范围。落实生猪产业贷款贴息政策,将养殖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 5000 头以上调整为 500 头。按时完成2019 年度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兑付。
23、促进涉农企业健康发展。择优选取农业龙头企业及政府组织参与调运的流通企业,分别依据“品种+供应量”“品种+任务”清单给予奖补。对农村冷链物流保鲜仓储设施,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对疫情期间新增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财政贴息率提高 1 个百分点。24、激发文化旅游消费潜力。在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市、县三级投入消费引导资金 1.2 亿元,加大文旅资源网上推介力度,提高好客山东品牌影响力。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利息、罚息和手续费等方式,降低文化和旅游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25、释放“宅经济”发展潜能。研究制定促进“宅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集中培育一批线上零售、在线教育、网络培训、居家办公、虚拟会务等功能性服务平台企业,建立企业培育库,将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纳入创新券扶持范围,依法依规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引领“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云办公”“云课堂”“共享员工”等新业态新模式加速发展,激活居民线上消费潜力。
26、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确保对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信保保费支持比例不低于 50%,其他市场支持比例不低于 30%;采取“信保降费+政府支持”的模式,对企业购买资信报告费用给予支持。调整进口贴息目录,加大进口贴息支持力度,扩大“十强”产业相关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加紧缺疫情防护物资进口力度,扩大肉类、冰鲜水产品等一般消费品进口。27、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瞄准出口潜力较大的重点市场,实行“一国一策”,支持企业开展经贸促进活动、建设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境外展会并已发生的展位费,参照原有政策给予支持。筛选企业参展意愿强的各类重点展会,对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对企业上线知名电商平台开展产品展示、品牌推介、买家推荐、全球进口商数据搜索的费用给予一定支持,促进线上洽谈交易。
28、多渠道精准招商引资。组织开展投资环境和项目推介,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现场介绍+视频连线”方式,举办招商推介活动。建立常态化线上招商机制,发挥好“选择山东”云平台作用,建设并开通线上“云招商”“云招聘”智能系统,组织好“线上招商会”等推广活动。对今年上半年实际使用外资总量位居全省前 3 位且增幅为正的市,每市奖励 300 万元;对实际使用外资总量位居全省第 4-7 位且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数的市,每市奖励 150 万元。对实际使用外资500 万美元以上的“十强”产业项目,实行即时供地。
29、促进贸易便利化。开辟通关绿色通道和专用窗口,预约加急通关,农产品、食品实行 24 小时预约通关。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时间申报的,免征相应期限内的滞报金;优化出口信保服务,建立受疫情影响企业快捷理赔服务机制;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保费的出口企业,合理缓缴保费。
30、提速发展医养健康产业。做优做强生物医药、高端医疗装备、应急装备等产业,加快发展医用防护物资、诊疗检测、中医药等行业,布局建设国家(山东)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和监管服务大平台、日照国家级医疗器械应急产业园、枣庄鲁南大健康产业园、威海医用防护服应急保障基地等重大平台项目,争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加快布局发展远程医疗,推动山东互联网医院落地运营,联合北方医疗大数据中心搭建全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平台,提升“三医联动”水平。
31、大力培育数字经济新热点。制定出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加快布局新基建项目,支持发展无人零售、无人机配送、服务型机器人等高科技行业。研究制定数字经济平台建设方案,集中打造 20 个左右省级数字经济平台,创建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全面构建“云数智”一体化生态系统。实施“数据赋能传统产业”突破行动,支持海尔、浪潮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构建“一集群一平台、一行业一朵云”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
32、打造智慧共享供应链生态体系。围绕制造业重点支柱产业链,建设以优势龙头企业为核心、上下游企业协同共建的供应链平台,降低工业企业生产和交易成本。支持建设城乡冷链产融生态平台,按照“网络化配送+分布式仓储”模式,以高速公路为干线运输网络,构建智能物流网络。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33、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灵活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时期存量客户资金需求的接续。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建好用好“金安工程”,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资金链状况,建立相关部门会商研判、联动处置机制,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34、有效降低企业信用风险。企业受疫情影响有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为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快办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 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 0.5 个百分点。(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 1000 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 50%收再担保费。(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 15 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 0.1%降低至 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 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 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 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 1-3 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 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可申请不超过 45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 30 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省人力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 3 个月。
1、建立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保障制度。聚焦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省级重点项目,针对用工困难问题建立即时响应机制,由企业或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用工服务专员,“一对一”提供用工服务。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 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 人按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2、降低社保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再延长 1 年。自 2020 年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 1 个百分点。
3、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聚焦就业重点群体、齐鲁特色产业、市场急需工种,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开展“鲁菜师傅”、家政服务等特色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将 20 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引导劳动者灵活安排时间参加线上培训。支持企业自主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利用师资和实训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4、加强就业形势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影响,加强规上企业、重大项目和中美经贸摩擦、去产能、环保治理涉及企业用工监测。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制度。加强移动通信、交通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就业监测,及时发布失业预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5、妥善处置失业风险。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健全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对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妥善处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6、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
7、加强就业服务。打造“乐业山东”就业服务品牌,广泛开展全国统一、山东特色、各地自选的系列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做到月月有专场、日日有招聘、时时有服务。建立失业人员常住地登记服务、定期联系、分类分级服务制度。建设智慧就业服务大厅,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升级建设,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统筹市县编制资源,落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编办)
1、保障返岗务工人员通畅出行。对在山东省境内连续居住 14 天以上、没有可疑症状且不属于(或已解除)隔离观察对象的人员,由现住地社区(村)防控小组出具全省统一的健康通行卡,各地各单位对持卡人员一律予以通行,对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不再实施隔离观察。(省卫生健康委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2、开展“点对点”定制化运输服务。①开展企业员工、农民工等返程群体的客运包车和定制化运输等“点对点”“家到厂”服务;②对需提供集中运送职工返程的用工企业,及时协调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企业提供运输服务,优先便捷通行,沿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全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各运输节通畅顺达。③对去外省市的企业务工人员,只要满足办理健康通行卡条件的,就可到居住地的社区(村)申请,社区(村)防控小组不得拒绝并快速办理,确保其在省内顺畅通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3、做好外籍人员复工返岗工作。鼓励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及时返岗复工,疫情期间,我省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暂行“不见面审批”制度,简化办事流程,加快办理工作、居留证件。(省科技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事办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4、加强就业供需对接服务。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提供用工信息。实施收集重点行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深挖本地人力资源,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就地就近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5、全力保障公路网顺畅运行。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落实应急通道和绿色通道制度,对持有通行证的一律免检放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6、坚决纠正“一刀切”交通管制行为。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车辆通行;对于短期内向省外运送物资的企业和司乘人员,可相对固定,采取“单人单间、不与外人接触、不相互接触”的方式,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式上岗。(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7、建立省际交通运输协调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接协调,互相承认邻省颁发的企业生产原料、产品、农民工返岗包车等运输车辆《通行证》,快速检查、快速放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8、加强原材料供应保障。鼓励支持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就地就近解决原材物料问题,利用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企业原材料供需信息,提高产销衔接和供需对接效率。实行边生产边审批,在施工、检测、认证等方面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用地用水用电需求,推动项目尽早落地达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9、健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体系。①对酒精、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控用品,对企业自身筹备存在困难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按照配额原则,加大统筹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困难;②指导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一企一策”细化制定防控方案;③建立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每日向属地政府、社区(村)报告情况。各市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以疫情防控为由,变相违规设置复工复产审批环节、人为干扰阻拦企业和项目开复工的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10、强化上门对接服务。各市要建立驻厂(项目)联络员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需要的防护物资、原材料、生产设备、流动资金、员工返岗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1、对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由企业将需求报送市级工信部门,市级工信部门审核后将《山东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调拨单》转交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同时将调拨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邮箱。运输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门要求自行打印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优先免费通行政策。
2、对于煤炭、油气、化工、机械设备、农资等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和进出口货物、邮政、快递,由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式样,自行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优先通行政策,正常缴纳通行费用。
成立省工业经济运行应急保障专班,开通企业复工复产应急诉求网上受理口,24 小时受理、解决企业在开工复产中的原材料及设备等物资交通运输保障 (含省际交通)、职工返岗和招工用工、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保障、大宗商品物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企业遇到问题可登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 http://gxt.shandong.gov.cn/ ),点击“企业诉求受理窗口”,在线提交诉求。此外,还设立了 12 个受理热线 19853170001,19853170002,19853170003,19853170004,19853170005,19853170006,19853170007,19853170008,19853170009,19853170010,19853170011,19853170012。
1、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贷款项目,符合省财政有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良后,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报送省财金集团初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我厅开通风险补偿申请快速审批通道,1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省财金集团审核结果的复核,并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联系人:省工信厅:崔大峰,电话: 0531-86198628;省财金集团:许晨阳,电话:0531-82789702)。
2、放大应急转贷基金效应。省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平台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制定详尽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业务受理咨询电话(400-651-0531)和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畅通。涉及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的转贷业务做到当日受理办结,督导市县业务运营机构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疫情期间转贷基金使用优惠费率标准(0.08%以下)
3、创新投融资服务方式。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
4、加大融资担保力度。疫情期间,奖补资金支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不超过 1%,并取消反担保要求。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5、落实贷款贴息政策。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 2020 年 1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申请贴息。由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系人:省财政厅:辛志刚,电话:0531-82669808;省工信厅:张荀,电话: 0531-86920379)。
6、加强对高成长性企业扶持。加大对“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等高成长性企业和“小升规”企业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各市要加快财政资金扶持,重点对 2019 年度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和“小升规”企业进行奖励。同时结合疫情影响,制定年度高成长性企业梯度培育计划,持续落实年度“小升规”任务。
7、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 2020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线上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药物疫苗、防护装置、器械装备、大数据监测分析等创新项目,并做好落地服务和推广应用工作。
8、协调推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协助企业解决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协调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强沟通,畅通产业生产链条,合理安排生产能力,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积极推行网上办公、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采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提升智能制造水平。疫情解除前,各市复工复产情况实行周汇报制度(联系人:崔大峰,电话:0531-86198628)。
9、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通过开设专栏、线上培训等形式,及时推送国家及省市抗击疫情帮扶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政策咨询精准解读,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发布企业产销供需信息,推动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有效对接等。引导各类社会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
10、抓好中小企业生产运行调度监测。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建立中小微企业诉求意见受理机制,对企业反映突出的堵点、难点问题,及时汇总反馈,推动问题解决(联系人:曹涌,电话:0531-86198630)
1、加强重点领域技术攻关鼓励相关科技创新平台自主设立开放课题,面向境内外吸引高层次人才团队和先进技术成果参与我省疫情防控科研。各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的与疫情防控任相关的在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防控一线技术需求调整目标和技术路线,成果在防疫一线实际应用并发挥作用的,可以作为项目成果纳入绩效考核结果。
2、加强技术成果集成应用坚持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组织攻关、在一线集成应用,将成果是否符合一线需求、能否直接应用转化作为评价的重要标准,减少对论文、专利等成果的要求。
3、加强协同创新与共享共用对相关测试仪器、实验装置、产生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公益类创新平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即时提供给防疫一线无偿使用。
4、加强成果和信息报送科技创新平台在疫情防控诊治方面取得的重大技术突破和成果应用,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报告。有关情况省科技厅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创新平台绩效管理。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4、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5、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的,作为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7、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8、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9、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11、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1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额时扣除。
15、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贴息,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规定执行。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增贷款贴息(不含已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由省财政厅与有关门按规定执行。
2、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疫情防控期间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
3、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益。
4、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政策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运营补贴申请。
5、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 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可申请不超过 45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阶段性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省级财政部门将及时分配下达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市县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
1、常见涉税业务办理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您需要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您登录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
3、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可通过以下三种“非接触式”方式办理:(1)微信缴费①微信公众号关注“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信办税-社保费-居民医疗/居民养老/社保费补缴申报”,在线缴费即可。②微信小程序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微信搜索“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进入小程序进行缴费。(2)支付宝缴费登录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社保费缴纳”,确认授权后,选择“居民医疗/居民养老/社保费补缴申报”缴费。(3)电子税务局缴费通过山东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进入电子税务局,或直接输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登录办理。 网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的,作为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申报后申请退还)
4、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6、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8、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9、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0、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11、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14、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优化企业开办线上流程。进一步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设置新办企业操作指引,对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实行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采集、一次办结。
17、速出口退税业务办理。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全覆盖。与口岸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退税申报功能应用,让出口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
18、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通过“减税降费综合监控服务平台”和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和办税指引的链接地址,引导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享受税费优惠。设立网办专员,配备专人负责通过电话、“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向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宣传辅导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税方法,帮助纳税人快速掌握和正确使用。
19、开辟绿色通道。办税服务厅开设专门窗口,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现场办理税费业务的,实施绿色通道免排队服务。
20、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8 日。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无法到厅提出申请的,可采用网上申请方式,经确认后容缺办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行补报。
1、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 2020 年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 2 月28 日(星期五)。
2、对受疫情影响到 2 月 28 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至全省疫情防控 I 级应急响应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3、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申报或补办延期申报手续,提出申请时应说明正当理由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除此之外,无需额外提供其他书面说明材料。
1、办理路径。企业可通过登录省、市政府官网或政务服务网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官网“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业务。
2、办理程序。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自然人实名认证→上传相关材料→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企业登记部门”)进行材料指导→上传经过电子签名的登记材料或寄递经过签名或加盖相关印章的纸质申请材料→企业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登记→向企业免费寄递营业执照等材料。
3、咨询服务。可通过省、市政府官网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查询企业登记相关事宜。“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首页下方链接了全省各级企业登记部门的咨询电话,可点击查看相关企业登记部门的业务或技术咨询电话,并进行相关咨询。
1、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要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联网传输正常;对厂区的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废气收集管道进行全方位巡查检查,杜绝管网堵塞破损、阀门松动脱开等情况,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检修调试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要妥善处理,严禁以检修清洗为名非法排放污染物。使用或者产生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废物、剧毒物质的企业,要重点排查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做好环境安全风险研判。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严禁“带病”生产。
2、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和排污许可证核定标准持证排污、依证排污、达标排污。复产复工后,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要立即停止相应生产和排污行为,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消除环境危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擅自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性质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1、强化疫情防控企业融资保障。对于国家确定的 16 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银行机构要主动对接,并积极落实优惠利率等信贷支持政策。对于省确定的 145 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各银行机构要按照鲁政办发〔2020〕4 号文件精神,优先加大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
2、着力满足企业复工生产融资需求。对于受疫情影响物流成本增加、原材料紧缺、销售周期延长、防疫物资采购等需增加流动资金的企业,银行机构要相应增加流动性贷款;对确需流动资金支持、资产负债率暂时超标的企业,可酌情降低资产负债率要求,给予企业一定的缓冲期,先行发放流动性贷款,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对于生产经营正常、因疫情延误复工、还款暂时困难的企业,要灵活运用循环贷款、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予以展期或续贷,稳定企业授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盲目进入不良或纳入征信系统,不启动起诉查封程序。
对于实施技术改造的复工企业,银行机构要积极提供中长期贷款,优化企业信贷结构。对于规模以上 1268 家重点工业企业,银行机构要通过电话、视频、走访等方式有效对接,指导企业科学制定融资方案,符合信贷政策的 3 月底前完成授审批程序。对于民营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培植行动”“百行进万企活动”,全面落实缓解融资难、降低融资成本的各项政策,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2020 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融资成本要实现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 0.5 个百分点。
1、放宽业务办理条件(1)银行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将本行无还本续贷等产品及服务扩展至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2)在整体风险可控前提下,银行机构适度放宽小微企业申请无还本续贷产品的条件,可不受已有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疫情期间产生的逾期记录等方面的限制。(3)对于已经办理续贷的企业,由于疫情影响到期仍无法归还贷款的,在国家疫情防控时期,银行机构在严格把握连续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的有关要求及其他条件基本正常的情况下,可根据客户申请继续为其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4)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还款困难的重点行业企业,银行机构可适当放宽再融资类业务办理条件,在坚持风险敞口不扩大原则下,可不受贷款本金压缩比例要求限制,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5)对于贷款已出现逾期或存在积欠利息,但确属与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的企业,银行机构可在整体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其办理展期、再融资等业务。
2、丰富业务办理方式(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居民服务等行业,符合相关条件且授信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到期,确有相关资金接续需求的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可依规提供续期最长 1 年的服务,授信金额可维持不变。(7)疫情防控期间,银行机构可探索将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企业补充纳入本行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并按照名单内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办理标准为其提供续贷服务(8)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机构采用不增加新的附加条件、不强制要求额外提供新资料、不强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续贷业务。(9)对于与防疫物资生产销售相关的企业贷款即将到期但尚未到期的,鼓励银行机构提前通过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等手段缓解企业还款压力。
1、降低小额贷款利率和民间资本投资收益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加大对防疫物资生产、流通、运输等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时遇到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资金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投资收益率),压降企业融资成本。疫情期间新增贷款(投资)业务,原则上国有控股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原有贷款利率、投资收益率水平上下浮 5%-10%。
2、优化融资担保增信服务。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推行容缺办理,提高办理效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适当降低或减免一定期限的融资担保费用。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要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作用,采用客户信用承诺、银担线上尽调审查、容缺办理程序,对保障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融资担保需求应保尽保,对疫情期间新增政策性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对贷款主体按照 0.5%或 0.75%收取担保费)。上述业务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省财政厅关于银担二八比例分险等相关备案条件的,省投融资担保团应全部纳入再担保支持范围,并减按 50%收取再担保费。
3、减收缓收融资租赁租金利息。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民营、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人,鼓励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酌情缓收或减收不超过 6 个月的租金利息。
4、发挥典当行融资便利优势。鼓励典当行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简化放贷手续,提高放款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对有续当要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原有综合费率基础上,酌情下调 1‰-5‰的费率。
5、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商业保理公司优先为防疫物资生产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延长保理融资期限,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减免罚息。
6、减免区域股权市场服务费。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医疗、医药等防疫相关企业,减半收取 2020 年度挂牌年费。对支持疫区建设、向疫区捐赠资金物资数额较大的挂牌企业,经核实后免收当年挂牌年费。区域股权市场为医疗、医药等防疫相关企业发行可转债、办理股权质押等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核办理,并适度减免相关手续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缓解我省广大民营企业遇到的融资难题,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工商联”)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经友好协商,就金融支持山东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合作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章 合作原则
第一条 双方本着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二条省工商联发挥组织协调优势,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强化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双方围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拓宽、畅通交流途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政策引导、信息互通、融资服务、宣传教育等方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优良环境。
第三条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导向作用,发挥线上“山东省融资服务平台”和线下“山东省金融顾问团”优势,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行”)对省内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指导各银行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延伸服务内涵,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二章 合作内容
第四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省工商联定期举办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大讲堂,由人民银行和各银行的专家骨干介绍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及各银行特色金融产品等,省工商联通过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向全省民营企业进行网络播放。
第五条双方围绕融资过程中,银行、民营企业共同关心的重点问题,每年确定调研题目,联合开展调研。
第六条指导银行创新“银行+商会+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对创新性突出、成效显著的产品积极总结推广。
第七条双方不定期举办银企融资对接活动,发挥省工商联所属行业商会联系民营企业、了解民营企业的优势,选择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商会服务的部分重点民营企业,开展现场对接活动,银企面对面沟通对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第八条双方协商共建债券融资项目库,由省工商联不定期征集符合发债条件、有发债意愿的民营企业,经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确认后,纳入债券融资项目库,对其开展发债政策辅导和产品推介,推动发债融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开通民营企业发债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发债项目在材料报送、审核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
第九条 针对民营企业外汇业务特点,组织特色外汇政策宣讲活动,提高民营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风险能力。加大民营企业贸易融资支持力度,组织专家队伍“一对一”解决重点企业外汇业务难题,支持民营企业积极稳妥开展跨境融资。
第十条省工商联号召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科学安排融资结构,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第十一条双方根据以上合作内容,共同指导银企双方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本着互惠共赢、合规运作、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深入开展银企合作。
第三章 交流机制
第十二条 双方建立固定交流渠道,不定期沟通和交流我省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困难等信息。
第十三条 发挥省工商联作为人民团体的社会监督职能,定期就各银行对省内民营企业金融支持政策,民营企业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及汇率预期变化等落实情况组织网上问卷调查和评价,并将结果反馈给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企业反映的问题,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时商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民营企业向省工商联反映的银行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工商联及时转交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协调相关银行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省工商联。
第十五条双方共同推动各市工商联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建立相应合作机制。
第十六条双方明确由省工商联经济处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具体承担双方合作的组织联络和协调落实等工作。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双方及所属部门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方业务秘密以及非公开信息等,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双方及时协商调整。
第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各市工商联、司法局、律协,省工商联直属商会、团体会员: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民营企业、非公经济人士积极投身疫情防控,踊跃捐款捐物,彰显了强烈的责任担当。与此同时,受疫情蔓延和春节假期延长、企业复工复产时间推迟等情况影响,民营企业在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生产经营等方面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为全面排查、及时防范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各市工商联、各商协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通过深入企业、电话了解等方式,宣讲中央、省委和各地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的有关政策措施,全面排查民营企业的有关情况和面临的实际困难。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困难和诉求,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予以解决;企业需要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情况,及时上报省工商联。
二、省工商联和省司法厅依托省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成立省防范疫情法律服务团,按照既定分工,全力为全省民营企业应对疫情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并编印《山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法律服务手册》。请各市工商联、各商协会加强与对应法律服务小组的联络(联系方式附后),积极采取措施,共同指导民营企业做好应对疫情法律风险排查、防范等工作,研究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有关法律问题。
三、设立民营企业应对疫情法律服务热线,由经济(法律)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民营企业应对疫情的有关法律问题。
省工商联:86097951 联系人:郎兆栋18853182854
省律协:82929271 联系人:赵 鹏18053101537
各市县工商联、司法局、律协、商协会要高度重视,将做好民营企业应对疫情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早抓真抓主动抓,以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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