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简介
为更好发挥山东省工商联(总商会)的职能作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为商会、会员提供法律服务,山东省工商联(总商会)、省司法厅共同成立山东省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成员由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及其他部门推荐部分优秀律师事务所及政治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
法律服务团的主要职责:
(一)为省工商联及其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参加省工商联的维权、调解等法律事务;定期安排成员走访商会以及会员企业,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二)为省工商联及其会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实行律师值班制度,设咨询电话,在工商联网站上设立专门网页,由值班律师及时解答会员疑问。每位成员每季度提供一篇实用的法律文章。
(三)参加省工商联组织的普法宣传活动及维护会员正当权益的公益活动;定期安排普法讲座等活动,由法律服务团律所成员或专业委员会轮流举办。
(四)根据省工商联介绍和双方协商,以律师身份为会员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团成员参加省工商联组织的调研调查等活动、接受工商联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咨询等均为无偿。除此之外,律师团成员接受具体案件的法律服务委托由双方自行协商、按照律协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省工商联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7年,目前总部设在北京,在济南、广州、深圳、南京、杭州、重庆、成都、贵阳、长沙、上海、合肥、南宁、银川、沈阳、温州、江阴,东莞,三亚,香港等城市设有分所,能够为全国乃至全球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浩天信和现拥有合伙人300余名,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近千人,行政类辅助人员过百人,均毕业于知名高等学府,经严格遴选,能用普通话、粤语、英语、日语及韩语进行工作。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争议解决;公司与证券;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知识产权;娱乐传媒与体育;房地产、建设工程和PPP项目;破产重整与特殊资产处置;基金管理及资管业务;合规;WTO/国际贸易;反垄断;外商直接投资;财税;一带一路/境外投资;劳动法律业务;环境、能源与自然资源;NGO;教育;医药大健康; 互联网及人工智能;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军民融合产业的法律服务等。
连续多年蝉联包括钱伯斯、ALB、Legal 500 、Asialaw Profiles等在内的各类法律专业评价机构争议解决/国际贸易/传媒通讯/知识产权/娱乐及体育产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证券与资本市场领域“年度优秀中国律师事务所”、“中国领先律所”、“年度卓越律所”及“推荐中国律师事务所”榜单。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联系律师及方式:
徐红合伙人130-8275-9291
宋彰英律师187-6585-7587
目录
一、税收法律篇
1. 针对本次疫情影响纳税申报等问题,国家给予了哪些应对措施?·9
2. 对本次疫情防控进口捐赠物资,是否有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9
3. 针对本次疫情防控所涉捐赠,有专门税收政策吗?·10
4. 为本次疫情进行的无偿捐赠,都能进行所得税前扣除吗?·11
5. 哪些公益性社团组织能够使捐赠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查询呢?·12
6. 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13
7. 企业捐钱还是捐物?实物捐赠如何进行税收处理?·13
8. 个人捐赠非货币资产,税收处理时如何确定捐赠定价?·15
9. 个人捐赠有所得税优惠吗?·15
10. 个人捐赠可以在哪些所得中扣除?·15
11. 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应取得何种证明?·16
12. 律师事务所的捐赠是否享受税收优惠?·17
二、金融法律篇
1. 面对疫情人民银行采取了哪些举措保持市场的流动性?·19
2. 面对疫情银保监会采取了哪些举措保障金融服务的顺畅?·19
3.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采取了哪些举措强化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企业”的金融支持?·19
4. 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了哪些金融扶持政策对受影响的企业提供帮助?·20
5. 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扶持政策对个人有何具体影响?·21
6.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部门对债券市场提供了哪些政策扶持?·21
7.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采取了哪些金融支持举措?·22
8. 疫情防控期间及其后一段时间内,如相关股票质押“爆仓”,融资融券客户应该如何应对?·23
9. 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如难以在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如何应对?·24
10. 证监会对于发行审核相关期限有何具体安排?·24
11. 全国股转公司对于协议转让业务有何具体安排?·24
12. 疫情防控期间,科创板发行审核工作如何开展?·25
13. 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等机构对湖北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有何扶持政策?·25
14. 基金业协会有何支持性举措?·26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何支持性举措?·26
三、刑事法律篇
1. 社会公众故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该当何罪?·28
2.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的,该当何罪?·28
3. 制售假冒伪劣急需药品、口罩和防护服的,该当何罪?·28
4. 高价销售医用口罩、医用防护防、医用手套的行为,该当何罪?·29
5.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忠实履职的,该当何罪?·29
四、知识产权法律篇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商标业务的相关工作如何安排?·32
2. 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关于办理商标业务的相关工作有何安排?·32
3. 哪些商标业务涉及期限中止情形?应该如何应对?·32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相关工作有何安排?·33
5. 各地代办处关于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相关工作有何安排?·33
6. 如何应对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业务涉及的期限延误情形?·34
7.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著作权登记以及著作权登记证书领取工作有何安排?·34
8. 软件著作权登记补正期限是否会延长?·35
五、用品选购篇
1. 是否所有口罩、防护服都可以捐赠给医院?·37
2. 中国防护用品如何分辨医用还是非医用?·37
3. 是否所有非医用防护品都无法给医疗机构使用?·38
4. 如何分辨国产医疗器械的真伪?·38
5. 一般公众日常使用口罩是否要购买医用防护口罩?·38
6. 国外医疗器械或国内为国外生产的医疗器械是否可以采购和捐助?·39
7. 为何我在国外购买的口罩和防护服还没有到达医院?·39
8. 如何判断口罩和防护服符合美国、欧盟、日本的相应标准?·40
六、海关篇
1. 从境外采购的医疗物资在进口通关时是否需要提供许可文件?·42
2. 是否所有属于捐赠性质的货物入境均可免税?·42
3. 常见的口罩、面罩等防护物资的税号和进口税率是多少?·42
4. 向海关申办减免税要注意哪些事项?·43
5. 所有捐给湖北地区的境外物资,是否均需在武汉海关清关?·43
6. 个人从境外携带口罩等防护用品入境,如何办理海关手续?·43
7. 从境外进口的医疗物资,是否会被海关征用?·44
8. 疫情发生后,出入境人员有何特定的法律义务和法律风险?·44
七、政策篇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46
2.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52
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55
4.关于严把应急保障物资质量和组织企业迅即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56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58
6.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告·60
7. 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关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商标申请业务办理的通知·62
8.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案件的指导意见·63
9.关于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书·66
10.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69
1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销售单位(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71
12.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73
13. 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书·74
14.省政府安委办发布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提示·77
15.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80
16.中央出台的部分政策措施·86
一、税收篇
1. 针对本次疫情影响纳税申报等问题,国家给予了哪些应对措施?
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明确规定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其中,针对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如受疫情影响在前述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 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此外,国税总局在上述通知中要求,积极拓展“非接触式” 办税缴费服务,“尽可能网上办”,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2. 对本次疫情防控进口捐赠物资,是否有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此前,早在2015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曾颁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 号,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该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暂行办法》相比,本次《公告》给予的更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扩大免税税种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在进口物资范围方面,除《暂行办法》规定的物资外,将“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列入慈善事业物资清单;(3)在捐赠人方面,除境外捐赠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对于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的国内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境内加工贸易企业作为捐赠人的,也可依法享受《公告》给予的优惠政策;(4)对于无受赠人的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并由受赠人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此外,提示注意的是,《公告》给予的更优惠政策具有临时性特点,适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未来能否延期目前无法确定。
3.针对本次疫情防控所涉捐赠,有专门税收政策吗?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有关捐赠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1)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且捐赠渠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捐赠支出允许在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增加捐赠渠道。除公益性捐赠(向指定公益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外,直接向定点医院的捐赠,也可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所谓定点医院指: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3)增加捐赠支出证明。向定点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可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4)其他税种优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优惠政策截至时间将根据本次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为本次疫情进行的无偿捐赠,都能进行所得税前扣除吗?
不是。捐赠支出是企业或个人的实际支出,虽然会计利润上可以计算企业或个人成本支出,但在税收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又称税基)上,捐赠支出能否作为企业或个人成本支出,则要分不同情况来认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依法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扣除。但要注意的是,其捐赠必须是“公益性捐赠”,即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依法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上述所谓“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2020年2月6日颁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为本次疫情防控,而向“定点医院”(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的直接捐赠, 也被列入税收优惠的捐赠渠道。
综上,除上述捐赠渠道外,如单位和个人选择直接向其他医院或向学校或通过演艺明星带动粉丝进行爱心捐赠等方式进行捐赠,则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5.哪些公益性社团组织能够使捐赠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查询呢?
(1)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团组织,可使企业或个人捐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县级(含)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 [2015]141号), 明确各社会组织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财政、税务、民政主管部门也会以公告方式,明确本省各社会组织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例如: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如欲查询哪些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有税前扣除资格,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查询。
(2)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2020年2月6日颁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如直接向“定点医院”(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针对本次疫情,除通常的公益性捐赠外,直接捐赠(但受捐对象仅限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也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6.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除上述一般规定外,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允许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据此,针对本次疫情防控,如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捐赠,其捐赠支出可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全额扣除。
7.企业捐钱还是捐物?实物捐赠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为尽快弥补抗疫物资短缺问题,很多企业在公益捐赠时希望直接捐赠急需物资,如:医用防护服等。这在税务处理上,与现金捐赠有所不同。首先,就现金捐赠而言,企业在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下,直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按限额扣除即可。而实物捐赠,则涉及销售货物、以销售款捐赠两个过程。“销售货物环节”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第62条、第66条规定,捐赠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售价;“以销售款捐赠”环节与上述现金捐赠相同。
例如,某企业将自产防疫用具进行捐赠,其成本为70万、市场价格为100 万,企业将该笔捐赠支出扣除后的会计利润为500 万(不考虑增值税)。针对“销售货物环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考虑实物捐赠所涉销售利润因素,即:应纳税所得额(税基)调整为:500万+100万-70万=530万。其后,如该项捐赠确实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则应考虑第二环节,其捐赠额依法在限额内扣除,即:530万-100万+70万(恢复会计利润中已扣除的)=500万。就“销售货物环节”增值税而言, 原则上应以公允价值(100万)为基础计算增值税,但根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特别提示注意的是,如企业向医院或定点单位进行直接捐赠,不符合捐赠税收优惠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计算销售环节利润,但不得进行捐赠扣除。以上面的例子具体而言,应纳税所得额(税基)为:500万+(100万-70万)+70万(恢复会计利润中已扣除的)=600万。此外,如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也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8.个人捐赠非货币资产,税收处理时如何确定捐赠定价?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如个人捐赠股权和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如:口罩、防护服等,其所捐资产金额按该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如捐赠股权或房产,则按该等资产原值处理。
9.个人捐赠有所得税优惠吗?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分为捐赠额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两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一般规定外,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允许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据此,针对本次疫情防控,如个人实施符合条件的捐赠,其捐赠支出可依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全额扣除。
10.个人捐赠可以在哪些所得中扣除?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居民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可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简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其中,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居民个人可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但如选择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则捐赠支出只能在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扣不完的不能转给以后月份的分类所得,而只能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此外,但就非居民个人而言,如其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捐赠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可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2020年2月6日颁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上述《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中所涉扣除比例,将相应随之调整。
11.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应取得何种证明?
针对本次疫情防控进行捐赠的,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如下两类: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应按行政级次,为捐赠人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该票据应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2)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2020年2月6日颁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如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可作为捐赠证明,并用于捐赠人办理税前扣除。
提示注意的是,如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也属于证明文件之一,亦应注意证据保留。
12.律师事务所的捐赠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律师事务所作为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的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捐赠条件的,可按个人所得税享受相应优惠。针对律所合伙人的捐赠方式,可选择:方式一,以律所名义捐赠,按照捐赠额*分配比例,计算属于合伙人的捐赠额,该部分捐赠额只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方式二,以合伙人个人名义捐赠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中的九个税目任何一个税目所得中扣除,也可以与律所分得的捐赠额合并在其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金融法律篇
1.面对疫情人民银行采取了哪些举措保持市场的流动性?
面对疫情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2月3日,人民银行开展了1.2万亿元逆回购操作并下调了7天期及14天期逆回购利率各10个基点;2月4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逆回购投放资金5000亿元,两日内人民银行投放流动性1.7万亿元,有效降低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冲击,缓解了市场的恐慌情绪。
2.面对疫情银保监会采取了哪些举措保障金融服务的顺畅?
根据银保监会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五部门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银发[2020]29号文”),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3.人民银行、银保监会采取了哪些举措强化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企业”的金融支持?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财政部2020年2月1日发布《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4.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了哪些金融扶持政策对受影响的企业提供帮助?
根据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文、银发[2020]29号文及财政部通知,金融机构应当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5.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扶持政策对个人有何具体影响?
根据银发[2020]29号文及财政部通知,在个人贷款保险方面,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 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方面,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在征信保障方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6.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部门对债券市场提供了哪些政策扶持?
根据银发[2020]29号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
2020年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线上办理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审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支持发新还旧。
2020年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企业申请延长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事宜的指引》,其中明确,对于已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企业,如确因疫情影响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外债发行的,可在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前提出关于延长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效期可延长6个月。
7.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采取了哪些金融支持举措?
2020年2月3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就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运行,加大对疫情防控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进行了明确。主要举措如下所示:
延长注册和备案有效期。对于2020年2月、3月已到期和将要到期的注册或备案项目,若有需要可将到期日延长至2020年3月末(即发行缴款日的设置不晚于2020年3月末)。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的企业,可进一步延期至2020年4月末。
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及机构注册(备案)反馈时限。按照国务院或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所在省份的具体复工时间计算反馈回复时间。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在10个(5个)工作日回复,在此期间豁免提交延迟反馈说明。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反馈时间延长的,不计入“累计 60个工作日”撤回注册文件的周期计算范畴。
8.疫情防控期间及其后一段时间内,如相关股票质押“爆仓”,融资融券客户应该如何应对?
根据2020年1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示的窗口指导意见, 由于疫情客观上对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和现金流动造成了暂时性影响,为纾解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流动性困难,降低市场影响,拟根据不同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分类采取措施:第一,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下同),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第二,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其他客户,证券公司应按约定主动加强与客户的沟通,适当延长客户补充担保品的时间(对银行和信托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银保监会也同样作出相应安排)。
对于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问题,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积极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补充流动性,提高相关融资额度,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增发股份等方式补充资本金。
9.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如难以在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如何应对?
2020年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了《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2020年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依据前述通知,上市公司可以依规向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2019年年度报告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其他临时披露事项或因疫情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工作,均可以向交易所监管部门申请延期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如:重大投资行为被迫推迟、重大合同的履行受到疫情的影响等,又如:由于受疫情影响,导致股东大会、董事会难以召集召开的,影响相关工作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召开、延期披露。
10.证监会对于发行审核相关期限有何具体安排?
2020年2月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发行监管部函[2020]137号),通知明确,对于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表有效期届满后终止审查时限等与发行审核相关的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均暂缓计算。
11.全国股转公司对于协议转让业务有何具体安排?
2020年2月2日,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布《关于调整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决定调整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方式,通知明确,2019年7 月24日后签署的转让协议,投资者因疫情延误申请办理的,不受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限制;对于2019年11月24日后出具的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投资者尚未办理过户的,不受确认函有效期的限制。
12.疫情防控期间,科创板发行审核工作如何开展?
疫情防控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仍正常受理发行人通过科创板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相关申请。
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均予以中止计算,具体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另行通知。
发行人和承销商按照前期已披露的发行承销公告开展发行承销工作存在困难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对调整后的安排进行披露。
13.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等机构对湖北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有何扶持政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注册地在湖北省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全国股转系统: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增挂牌公司、新增优先股的挂牌初费及当年年费,免收湖北省存量挂牌公司的2020年年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全国股转公司开设审查绿色通道。
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14.基金业协会有何支持性举措?
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20年2月1日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挥专业优势,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流向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针对参与抗击疫情所需的医药卫生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申请,基金业协会提供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绿色通道。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符合要求的私募资管产品,适用备案服务绿色通道。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适当延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私募基金的各类信息报送更新时限。
15.国家外汇管理局有何支持性举措?
2020年1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通知明确,各外汇分支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置机制,针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捐赠资金汇入、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企业借用外债等事项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三、刑事法律篇
1.社会公众故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该当何罪?
相比较17年前的非典时期,目前,网络信息极其发达,微信已成为人们了解资讯的重要渠道,但朋友圈里总有人传播一些看似真实,实则子虚乌有的消息,若社会公众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从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如下: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的,该当何罪?
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喷嚏并故意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致使多人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从而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将被判处死刑。
3.制售假冒伪劣急需药品、口罩和防护服的,该当何罪?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前述《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如下: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高价销售医用口罩、医用防护防、医用手套的行为,该当何罪?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为《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忠实履职的,该当何罪?
相关公职人员可能涉及“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还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若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从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而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罪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一个特别条款,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刑为3年,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若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仍然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知识产权法律篇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商标业务的相关工作如何安排?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已经于2月3日起正常开放,但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网上(http://sbj.cnipa.gov.cn)方式办理文件提交、费用缴纳等业务(商标异议、评审等业务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建议尽可能减少到线下窗口办理业务。
2.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关于办理商标业务的相关工作有何安排?
上海市、长沙市、西安市、武汉市等地方窗口目前暂停或延迟开始各地方代办处窗口业务办理,鼓励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和社会公众通过网上(http://sbj.cnipa.gov.cn)办理各项商标事务。
3.哪些商标业务涉及期限中止情形?应该如何应对?
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法律规定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其中:
适用中止的商标业务范围包括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提供撤三使用证据等;“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指当事人因新冠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因所在地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指当事人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所在地复工、管控结束之日;证明材料包括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
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续展申请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
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相关工作有何安排?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服务大厅已经于2月3日起正常开放,但建议采取“非必要,不进厅”方式,尽量使用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具体而言:
专利申请文件的编辑、提交和各类通知书的接收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可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 cnipa.gov.cn)进行。PCT国际申请的,可通过PCT电子申请网(http://www.pctonline.cnipa.gov.cn)进行。
办理各类专利文件副本和证明文件,查阅复制专利文档,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其他专利事务服务业务,可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 gov.cn)进行。
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申请和中间文件,可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办理,并以邮寄方式提交样品。
涉及费用查询和缴纳的,可分别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进行查询和缴纳,亦可通过银行和邮局汇付费用。
5.各地代办处关于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相关工作有何安排?
各地代办处目前采取暂停专利代办处全部或部分窗口业务的措施。其中:
天津、西安、沈阳、呼和浩特、广州、深圳、太原、长春、哈尔滨、合肥、福州、兰州等地代办处暂停窗口线下受理,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可通过网上或者邮寄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北京、上海、南京、苏州、杭州、济南、青岛、长沙、南宁、贵阳、海口、银川、拉萨、乌鲁木齐等地代办处自2月3日起正常上班,但原则上不进行线下窗口办理,建议各申请人、代理机构尽量使用网上办事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对确需前往窗口办理业务的申请人、代理机构,分别采取身份核验、预约、错峰办理等防控手段。
西宁代办处2月3日起至2月10日暂停窗口线下业务。郑州、重庆代办处暂定2月10日起恢复窗口办理。 武汉代办处暂定2月14日起恢复窗口办理。
6.如何应对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业务涉及的期限延误情形?
当事人因疫情原因延误法律规定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7.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著作权登记以及著作权登记证书领取工作有何安排?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自2020年2月3日起暂停对外开放,恢复开放运营时间另行通知。期间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登记业务。
已经预约了北京天桥和上海、成都、深圳版权登记大厅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的办理人,申请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北京天桥办公区(邮寄材料的首页须单独注明已预约的版权登记大厅名称、预约办理日期、预约码、预约人姓名和手机号)。
各地版权登记大厅暂停开放期间,暂停证书现场发放。其中:针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办理人急需从北京天桥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的,可拨打010-64097920沟通咨询;上海、成都、深圳的版权登记大厅待领取证书均将通过邮政挂号信进行发放, 办理人也可拨打010-64097920申请以快递到付的方式邮寄证书; 办理人急需领取其他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可拨打咨询电话申请以快递到付的方式邮寄。武汉大厅暂不办理业务。
8.软件著作权登记补正期限是否会延长?
登记大厅将主动顺延补正期限至3个月。
五、用品选购篇
1.是否所有口罩、防护服都可以捐赠给医院?
防护用品指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可能防止病毒及病毒污染物质(颗粒物、唾液、体液、血液)等对健康人群造成二度污染的保护品。这些物资包括医用物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非医用物资(化工、消防行业用物资,民用物资)。非医用物资具备达到一定的颗粒物过滤效率(PFE)达标可满足一般公众日常生活的防护要求;医院使用防护品的要面对浓度更大的病毒、液体飞溅和渗透风险,要求一定的液体阻隔(Fluid Resistance)的指标,非医用口罩未经进一步处理通常无法满足医护工作要求,因此捐赠给医院也无大用。
2.中国防护用品如何分辨医用还是非医用?
中国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一次性医用口罩、一次性医用防护服/手术衣等属于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医疗器械的注册并取得相应批准文号。防护能力最强的“医用防护口罩”,其生产应当符合2010年《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的19083号国家标准(即GB19083- 2010);医用外科口罩生产应符合2011年关于医用外科口罩的0469号医药行业标准(YY0469-2011)。防护能力较弱的一般“一次性医用口罩”则需要满足YY/T0969-2013号“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的技术标准或在药监局进行医疗器械注册要求的企业标准(YZB开头)。
大家俗称的N95(NIOSH认证)的大部分型号产品和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执行国标G2626-2006)属于非医用物资;境外生产的防护物资,取得所在国家医疗器械/耗材上市许可或注册的,属于医疗器械,未获得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或进行注册的,不属于医疗器械。
3.是否所有非医用防护品都无法给医疗机构使用?
普通一次性医用口罩对细菌的过滤效率(BFE)要求达到95%,外科口罩对BFE要求达到80%、PFE要求30%以上,医用防护口罩对PFE要求达到95%、99%、99.97%。 由于执行PFE指标检测的N95(NIOSH认证)和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执行国标G2626-2006)的口罩,因其中位直径1微米以下的颗粒物过滤效率(PFE)高于进行BFE检测时的气溶胶中位直径(3微米),在武汉协和医院关于接收社会捐赠防护用品的说明中,该等PFE达到95%以上的非医用物资,可以用于医疗机构部分区域和职能人员在无液体喷溅和不产生气溶胶的环境下使用。
4.如何分辨国产医疗器械的真伪?
需要注意的是,医用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当分别遵守国标GB19082、GB19083。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直接采购防护用品, 应核对该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与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名称及厂家名称是否一致、核对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与所购买产品类型是否一致、核对该企业注册的医疗器械是否适用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在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医疗器械注册”信息,确认所购买产品是否进行了注册、注册内容与所宣称的产品内容是否一致。
5.一般公众日常使用口罩是否要购买医用防护口罩?
根据中国疾控中心发布的相关指引和相关学术讨论文章,一般公众日常使用一次性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勤洗手),在不进入医院或人员密集的密闭空间时可以满足需求。医用防护口罩和颗粒物防护口罩的严密性过高,长时间使用会导致呼吸系统负荷过重,因此目前疾控中心不建议一般公众佩戴。实际上,对于一些不属于上述三种注册为医疗器械的口罩,但基于相关工业标准,细菌过滤效率(BFE)和/或颗粒物过滤效率(PFE)达到医用外科口罩级别以上且密合性不会导致呼吸系统负荷过高的,也可满足一般公众日常生活需求。
6.国外医疗器械或国内为国外生产的医疗器械是否可以采购和捐助?
可以,但应当不低于我国的相应产品标准。部分国家和地区并无直接针对医用防护产品本身的产品标准,因此国外医疗器械应当至少符合BFE和液体阻隔(防血液渗透)两方面的指标。1月2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发布《关于紧急进口未在中国注册医疗器械的意见》,明确“从国外紧急进口符合美国、欧盟和日本相关标准的医疗器械,企业能够提供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 可以应急使用”。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应急保障组也发布《关于采购或捐赠防疫医用耗材有关事项的公告》,称满足附件任何一个国外标准的境外相应已上市医疗器械/耗材可直接使用,满足该等标准但未在境外上市的经检验合格可使用。
7.为何我在国外购买的口罩和防护服还没有到达医院?
进口货物需要履行报关程序,医院采买国外物资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程序进行,较为繁琐。财政部、国家药监局、湖北省及海关已经对进口国外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程序进行了简化,但仅限于符合少数国家和地区(美国、欧盟、日本)标准的医疗器械,且应当符合文件、单证和程序要求(当地作为医疗器械上市证明、质检报告、符合国外标准的声明),否则反而会导致医疗器械延迟分配。未能提供境外产品上市文件的,则该等医疗物品抵达武汉市后,需要由武汉市应急保障组在现场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检验主要部件和主要指标,合格后方可放心;当物资堆积如山时,人手不足的问题就凸显而出。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进口程序进行了简化的境外产品仅包括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医用防护服、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鞋套、一次性医用帽、一次性消毒床罩、医用一次性隔离衣和符合相应ISO标准的隔离面罩、隔离眼罩和医用橡胶手套, 其他非医用物资(化学防护服、非作为医疗器械注册的合格口罩、非医用防护服、非医用眼镜等)仍按正常通关和发放流程进行流通。
8.如何判断口罩和防护服符合美国、欧盟、日本的相应标准?
美国上市医疗器械,要取得美国FDA的批准文件;欧盟上市的医疗器械,要取得欧盟CE认证;日本上市的医疗器械,要取得日本医药品与医疗器械局(PMDA)医疗器械注册登记或JIS认证。如供应商不能或没有提供产品上市证明文件,则应当观察产品外包装是否具有FDA、CE或PMDA的认证标志,并在外包装和产品说明书查找对应ASTM-F标准、EN标准、JIS标准和ISO标准是否与武汉市应急保障组公示的境外标准一致。
六、海关篇
1.从境外采购的医疗物资在进口通关时是否需要提供许可文件?
根据现行国家医药卫生与海关监管制度,进口医疗物资通常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定文件,常见的有:《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进口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等。
近期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主管部门在审批尺度方面做了适度放宽,例如:对属于慈善捐赠性质的境外医疗器械,即使未在我国注册或备案,只要这些医疗器械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能够投入使用,海关可以凭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做快速放行处理。
2.是否所有属于捐赠性质的货物入境均可免税?
并非所有捐赠物资均可免税,根据国家政策,海关依法仅能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慈善捐赠”予以免税。这些条件包括:
(1)受赠方属于特定主体,即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2020年第6号所规定的四类主体,分别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七家全国性公益组织;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 5A 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2)捐赠物资属于特定范围,例如:医疗类捐赠物资的范围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3)物资用途应限于特定的公益用途。就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言,进口捐赠物资应用于疫情防控或者解决疫情地区民众日常生活的补给保障。
3.常见的口罩、面罩等防护物资的税号和进口税率是多少?
品名 | 税号 | 关税税率 (最惠国) | 加征关税 (美国进口) | 增值税税率 |
口罩 | 6307.9000 | 6% | 10% | 13% |
防护服 | 6210.1030.00 | 8% | 10% | 13% |
护目镜 | 9004.9090.00 | 7% | 25% | 13% |
消毒液(剂) | 3808.9400 | 8% | 10% | 13% |
4.向海关申办减免税要注意哪些事项?
境内的企业或个人从境外采购物资用于捐献的,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采购前应当与受赠方建立联系,获取受赠方的支持,取得申请减免税事宜的法律授权。(2)在货物运抵海关前,最好能够以受赠方的名义向其所在地海关递交捐赠项目的备案资料,并取得海关的《征免税证明》。(3)捐赠货物免税入境后,不得改变用途或移作他用,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海关稽查的税收风险,甚至可能触犯刑律,构成走私犯罪。(4)目前各海关均开通了绿色通道,以便利捐赠物资入境,各地报关从业者也成立了志愿服务团队,相关减免税手续可以后续补办。
5.所有捐给湖北地区的境外物资,是否均需在武汉海关清关?
目前全国海关实施了通关一体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任何一个直属海关办理通关纳税手续。但对于减免税的捐赠物资,入境前的减免税项目备案需在受捐赠人所在地海关(又称主管海关)办理,而入境地海关则凭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放行手续。
6.个人从境外携带口罩等防护用品入境,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个人入境随身携带的物品,由本人现场申报。海关核实后,按照以下原则验放处理:(1)对属于个人自用且数量合理(由海关在规定限值以下核定),不需要提交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不征收任何税费。(2)对于超出合理数量,仍属于自用物品的,也无需提交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但需向海关缴纳行邮税。(3)对有证据证明属于商业用途的,海关作为货物处理,需要提交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依法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
7.从境外进口的医疗物资,是否会被海关征用?
不会。对于入境的疫情防控物资,海关开通了绿色通道,加速验放。无论是货物还是个人物品,海关通常都不会征用。但是,如果海关经抽检发现相关物资不符合境内外的技术标准,允许其流入市场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则海关依法有权予以暂扣并做出退运等处理。
8.疫情发生后,出入境人员有何特定的法律义务和法律风险?
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经被列为法定的检疫传染病。海关总署于2020年1月25日在全国范围重启了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的管理措施,设置了与肺炎疫情相关的申报事项,例如:“14天曾经在湖北省居住或到过湖北省”、“14天内曾接触来自湖北的发热、乏力、干咳患者”、“是否有发烧、乏力、干咳等症状”等。出入境人员如果刻意隐瞒情况,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相关规定,海关最高可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突袭之下,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遭遇短期困难,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中央和地方多项有针对性的政策正在陆续落地。山东也陆续推出一系列企业减负措施,涉及缓缴社会保险和部分税款、减免房租、贷款适当展期等诸多方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2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
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 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 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 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 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 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 %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5. 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 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二、减轻税费负担
7. 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8. 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4日印发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3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
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将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集中梳理,并在法定权限内提出部分减免政策。现就相关税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治机构主要政策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主要政策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4.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5. 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7. 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8.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9.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11.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1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鼓励支持捐赠主要政策
1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优化相关资格认定程序
16.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17.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原则,认真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在此期间,国家出台新的税费减免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2月2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保障疫情防控以及生产需要,经与省交通运输厅沟通,以下两类物资运输可办理通行证:一是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二是煤炭、油气、化工、机械设备、农资等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和进出口货物、邮政、快递运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由企业将需求报送市级工信部门,市级工信部门审核后将《山东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调拨单》(见附件3)转交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同时将调拨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邮箱。运输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门要求自行打印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优先免费通行政策。
二、对于煤炭、油气、化工、机械设备、农资等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和进出口货物、邮政、快递,由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式样,自行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见附件4),随车携带,享受优先通行政策,正常缴纳通行费用。
各市工信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衔接,切实加大疫情期间运输政策宣传力度,指导企业开展物资运输,保障疫情防控和生产正常运行。
联系人:王超、白培华
电 话:0531-86120402,18105318016、15969674343
附件:
1. 全省应急物资运输公开电话
2. 全国应急物资运输公开电话
3. 山东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调拨单.docx
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docx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山东省春节上班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细则》(第1号)、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第83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严格控制应急物资质量,统筹抓好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把应急保障物资质量关。疫情发生以来,我省广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讲政治、顾大局、听指挥,大力弘扬儒商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力以赴保武汉、保湖北、保全国,展现了新时代山东企业的精神风貌和责任担当。当前,疫情防控阻击战正处于紧要关头。要支持和督促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在确保防控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斗志和精神,进一步扩大产能、保障供应。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出厂,经得住任何时候、任何单位的检查检验,维护山东企业、山东产品的过硬品质和良好形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组织企业迅即全面复工复产。坚持以抓好疫情防控稳定企业生产,以稳定企业生产保障疫情防控,组织动员广大工业企业抓紧复工复产。特别是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立即组织复工复产。其他企业要创造条件尽快复工复产,以更大力度保防控、保市场、保供给、保增长。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克服焦虑恐惧心理, “一企一策”精准指导。近期,省委、省政府将派出督导组,赴各地就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大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紧紧盯住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建立“四个一批”项目清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儒商大会签约项目落地实施。鼓励开展“零增地”技术改造,滚动实施新一轮“万项技改”,推动“万企转型”。启动实施第二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试点示范项目,加大5G网络建设,积极培育应用场景。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需求。
四、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要素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业运行情况的调度分析,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全面搞好协调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一对一” 精准服务1268家重点企业的基础上,积极联合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对接联系企业1万家左右,并依托全省工业运行综合服务平台,完善企业诉求的受理、解决和反馈机制,帮助企业破解生产经营中可能遇到的用工、资金、审批、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困难。对企业复工复产中口罩、消杀产品等疫情防护用品不足的问题,各市可汇总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解决(联系人:程阳光、刘维峰,联系电话:15264105128, 18653118891)。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6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
(鲁人社字〔2020〕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紧急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岗复工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所在企业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企业职工返岗复工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四、做好企业复工和职工返岗期间的就业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规模性现场招聘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和聚集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参加线上求职招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9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告
(鲁市监通告〔2020〕13号)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接待等工作方式的公告》(2020第6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已经推行不见面审批的基础上,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暂停部分行政许可现场评审
暂停特种设备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计量类许可实地核查等现场鉴定评审,已经受理申请或者新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医疗器械领域紧急扩项的技术现场评审等,改由通过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延期评审、告知承诺(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确保相关工作质量。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以信函、传真等方式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各地联系方式可登陆http://123.232.28.39:8899/ JYJCNET/login.jsp?itemid=1511进行查询。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机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免审换证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许可单位,鼓励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人申请增加同剂型产品,生产工艺实质等同的保健食品,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三、暂停安排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试
推迟发布“2020年度山东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试计划”,具体考试安排将视疫情情况统一通知。拟参加考试的人员可按相关考规要求,通过网络在申报系统中进行考试预约。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有效期届满不足12个月,需要采用考试方式换证的,可以申请免考换证。由于考试暂停,导致补考时限超过要求的,其补考时限顺延12个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商标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商标注册申请等相关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山东省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意见精神,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商标申请业务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网上申请办理。疫情期间,建议商标申请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进行商标业务网上申请(在线网址:http:// sbj.cnipa.gov.cn/),尽量减少到现场办理,避免人员聚集。
二、保障特殊业务申请需求。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急需的物资生产、经营、运输、销售和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商标申请业务,坚持特事特办、急用先办的原则,综合运用网上申请指导与预约现场办理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帮助申请人尽快完成相关申请受理事项,尽最大努力保证疫情防控需要。
三、畅通咨询服务。根据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办理的实际需要,在全力做好各项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商标局官方网站和济南商标审协中心业务咨询服务电话(咨询电话:0531- 89700542)及时答复处理申请人咨询,确保各项业务咨询有入口,问题有答案,并及时做好后续跟进服务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大力推行网上申请办理,积极倡议和引导商标申请人实行网上办理,尽量保证能在网上办理的业务不到大厅办理。同时,对前来大厅办理的申请人,要认真做好采取有关防控措施的解释与配合工作,努力争取申请人的理解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工作氛围。
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2020年2月7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从重从快办理疫情防控违法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非法制售防护用品,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以及影响疫情防控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广告违法等案件。
二、遵循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程序正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确保从重从快办理相关违法案件。
三、从重处罚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四、从快办理
(一)简化告诫程序。对于适用告诫程序的案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零售领域经营者进行告诫的,视为已经依法履行告诫程序。
(二)压缩核查时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即时响应,原则上在24小时内予以核查。
(三)简化立案流程。对于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可以当场立案、当场调查取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明确的,可以当场通知当事人拟作出的罚没数额。返回单位后及时办齐立案审批手续。
(四)及时审核。审核机构应当优先、快速审核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案件,审核应当于送审当日、至迟应当于2日内完成。经办案机构申请,审核机构可以在案件调查阶段提前介入。
(五)及时进行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对于需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可采取便捷方式讨论研究,留存相关记录,及时制作相关文书。
(六)优化听证程序。一是提高听证最低罚款数额标准。对自然人处以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是压缩听证时限。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听证机构应当及时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时间、地点,组织听证,并于听证当日撰写听证报告。三是调整听证方式。避免人群集聚,可以引导听证参加人选择网上视频听证方式参与听证。
(七)灵活掌握送达方式。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等方式予以记录。
(八)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相关要求
(一)本着合法、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压缩案件办理期限,及时作出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系统内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并加强对本部门相关业务的执法指导。
(三)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依法从重从快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违法案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意见自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自动停止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7日
全省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防控物资供应,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24号)要求,现对全省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应认真学习和贯彻《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做好防控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安排,对照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检,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政府做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工作。
二、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应严格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经营的引导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经营者及行业相关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总局倡导的“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行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防控物资生产领域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五、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防控物资生产领域行业协会存在上述哄抬价格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六、防控物资生产领域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
违反规定,进行价格欺诈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供应全链条价格行为监管,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同时通过12315、1234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社会举报投诉。对疫情防控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从重处罚,公开曝光,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餐饮服务提供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疫情解除前,停止接办规模性聚餐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顾客聚集。
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内,严禁饲养、宰杀畜禽等动物;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三、严格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使用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落实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开展体温测量。从业人员应佩戴口罩,洗净手部,保持手部清洁。严禁患有发热等病症人员进入餐饮服务场所接触及加工食品。
五、严格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及时对地面、墙面、桌椅等进行消毒。
六、严格设施设备管理,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七、严格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确保餐用具清洗消毒后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八、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加工制作食品,做到烧熟煮透、生熟分开、荤素分开,确保熟制食品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
九、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岗前健康检查,配备防护用具,严禁患有发热等病症人员从事网络送餐;加强对配送容器清洗消毒,对食品盛放容器或包装进行封签,严防送餐过程交叉感染。
十、鼓励实施“无接触”式配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食品放在与送餐人员约定的位置,由送餐人员自行取餐,避免送餐人员与加工制作人员直接接触。消费者订餐可选择“无接触”式服务,由送餐人员将食品放在与消费者约定的位置,消费者自行取餐,避免送餐人员与消费者直接接触。
十一、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复工后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实施分餐制,采取分时错峰、盒饭、房间送餐等措施,避免人员聚集。
十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要加强包装环节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装车前后车厢内及运输容器的清洗消毒。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广大群众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3日
为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效防止疫情在食品销售单位(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传播和蔓延,保障市场销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省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现就做好食品销售单位(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食品销售单位(者)要暂时停止在各类市场进行活禽交易和宰杀,全面关闭各类市场活禽交易区和宰杀点。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白条禽及禽肉产品一律禁止入场销售。
二、各食品销售单位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查验记录;要督促白条禽及禽肉产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持证经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
三、各食品销售单位(者)要加强对销售的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防护,使用加盖容器或者非敞开式容器盛放散装食品,或者将散装食品包装销售,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直接入口散装食品,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
四、各食品销售单位(者)要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员工必须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工作时间一律佩戴口罩;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体温测量,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员工,要立即停止工作。
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与相关部门联防联控,加强对食品销售单位(者)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检查关闭市场内活禽交易区和宰杀点、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禽肉及禽肉产品入场销售等要求落实情况,以及依法持证经营、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加强散装食品销售等情况。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疫情防控要求不到位、搞变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30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5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鲁价调发〔2005〕65号)规定,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我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均可依据本通知规定处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物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0〕3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设区市,以当地制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为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9日
各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日用品特别是禽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及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价格明显上涨。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商品市场巡查时发现,少数经营者借群众对生活及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相关商品价格,严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为打赢抗击疫情攻坚战、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请各相关经营者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日用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日用品和防疫用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各相关经营者违反第二条,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现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各相关经营者违反第三条,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各相关经营者违反第三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各相关经营者违反第三条,进行价格欺诈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违反第四条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六、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密切关注日用品特别是禽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波动,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相关经营者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
各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7日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我省大量企业将集中复工复产,安全防范面临较大压力。为此,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会议精神,省政府安委办发布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提示:
——狠抓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各级各部门要把复工复产安全摆在更加重要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复工复产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度掌握企业复产进度。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复工复产安全,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复工复产前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检修、检测,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在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过程中,要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手续,严格验收标准,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复产一个;凡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一律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全面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长期停工停产煤矿,疫情期间原则上不复工复产;对已复工复产煤矿,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现场管理,严格瓦斯防治,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严格按核定(设计)产能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切实落实好“三限三强”措施。切实抓好危化品、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和路面管控,严查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抓好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监管,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切实抓好铁路、民航、公交、轨道交通、寄递物流、电力、燃气、供电、供水等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确保安全运行。突出抓好危化品企业、化工园区、大型油气储备罐区、基地、码头和油气管道高后果区等安全监管,加强工贸行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严密防范关停场所、设施带来的安全风险,对暂时关闭的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学校、文博单位等场所要安排人员盯守,坚决防范火灾事故。
——全力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安全服务。加强对当地集中收治定点医院、疑似病例集中隔离区等安全指导服务,深入排查消除人员、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域安全隐患,加强对持续运转的用电、用氧设备安全检查,指导配齐配全各类消防设备设施, 规范设置应急标识,畅通消防通道。对加班加点突击生产口罩、防护服、酒精、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和仓储物流企业, 要针对易燃易爆特点提供具体的安全指导和帮助,确保安全生产,全力服务好疫情防控大局。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各地要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安全生产,深入研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对策办法,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的同时,尤其要加大帮扶力度,分批、分专业组织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对相关企业开展指导服务,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特点和疫情防控形势,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教育培训,落实好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特别是矿山、危化品生产等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加强防灾减灾和应急准备工作。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和应急处置,切实做好各类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当前,森林防火形势依然严峻。要进一步强化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监测巡护,确保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实现灭早、灭小、灭了。强化各项应急准备,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工作机制,确保救援队伍、装备、物资落实到位。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要始终保持战备状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备齐洗、消、防、控等专业设备和专业防护装备,随时做好参与疫情处置和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注重发挥航空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执勤值守,如有救援需要,能够快速投入一线。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一旦发生事故险情,早发现、早报告, 高效科学处置。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工作要求,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合理配置资源,稳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就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坚持把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生产统一起来,以疫情防控稳定企业生产,以企业生产保障疫情防控,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执行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山东省春节上班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细则》,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管用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措施,既要切实做好春节后返程和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要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尽早恢复正常生产,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物资保障,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科学组织错峰返程返岗。
各级要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遵循错峰原则安排员工返程,避免人群集中性大规模流动,降低疫情扩散风险。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组织复工复产;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尽快推进复工复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员工要及时返岗,尽早开工。允许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
三、全力搞好交通运输保障。
认真执行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运输保障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力有序做好交通运输组织协调,强化运输环节疫情防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返程需求,综合研判春运返程客流趋势,科学合理制定交通运输服务保障措施。积极提倡自驾、拼车、包车出行以及企业组织车辆到复工人员集中地接回等返程方式,因地制宜开展面向返岗员工的政府指定道路运输和定制化运输服务,保障企业员工返岗包车免费优先便捷通行。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城市公共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含网约车)。春运期间对长途客运班车、水路客运班轮乘员人数按照额定载客人数的50%控制客座率,铁路、民航运输根据系统内要求参照执行。旅客列车、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客车和客运包车、客运船舶、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应在车厢(客舱)后部预留必要区域或座位,供途中留观使用。对运输防疫应急物资及人员、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农民工返岗包车等车辆,实施绿色通行证制度。
四、分级分类提升核酸检测等快速筛查能力。
各地要用好用足核酸检测等科技手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筛查速度,提升检测能力,保障每一个疑似病人、发热待查病人快速得到确诊和收治。人员回流多的地区要组织对重点领域人群进行筛查,可将10人样本合成1个送检,并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医院、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推动符合要求的企业为各类检测机构扩大检测能力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院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提升病例诊断和高危人群筛查“一锤定音”的能力。
五、严格执行重点人群隔离和病例收治。
返程返岗人员要及时向所在企业、社区报告个人旅程信息和健康状况,由所在企业、社区分别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结合近期旅行史重点关注是否有发烧、乏力、干咳等症状。有流行病学史但无症状的高风险人群要进行14天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对于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的,要第一时间就地隔离,并及时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确诊后立即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四集中”要求,一律在定点医院集中隔离治疗,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六、全面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督促企业严格贯彻落实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对于从外省返鲁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职工,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要减少厂区进出通道,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厂区。要压减一般商务洽谈、人员来访等活动,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交流。要加强就餐卫生管理,保证食材安全、餐具卫生,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的方式,减少人员聚集。要督促职工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企业通勤车辆要提前做好防疫消毒。赴外省出差职工返回后,要严格落实隔离措施。
七、大力加强复工复产企业要素保障。
依托省经济运行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立网上受理窗口和热线电话,24小时受理企业诉求,对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原材料和生产设备、职工返岗和招工用工、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大宗商品物流等困难,“一对一”精准协调解决,并聚焦共性问题研究一揽子解决措施,最大程度化解企业复工复产的“拦路虎”。对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和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主动对接用工需求, 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等方式,多渠道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制定煤电油气供应保障预案,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可能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加大对国务院、省政府近期出台的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见效, 及时为企业发展解难纾困、提供助力。
八、积极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时期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监测防护,重点搞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大明察暗访、远程视频监控、受理举报等力度,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安全监管。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延迟企业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严把高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条件关,督促危化品企业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清单(试行)要求,细化、分解各项安全措施,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复工程序、完善标准流程,强化对提升、通风、供电等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的检查验收。高度关注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资金断流的企业,把帮扶救助和治理欠薪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有效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主动、及时、准确释疑解惑,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九、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开通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容缺受理,为符合标准的企业加快办理防疫物资生产资质,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临时转产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产品,加大防护物资生产供应力度。在全力支援湖北、保障一线医护人员防护物资的基础上,优先满足交通、邮政、公安、乡镇街道、生活服务业企业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防护用品需求。统筹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口罩、消杀产品等防护用品需求问题,有效确保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并按时发放工资等福利待遇。要通过减免国有物业房租、降低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完善税收减免等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十、进一步压实企业和属地政府责任。
复工企业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清单式管理,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各市要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把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抓紧抓细抓实,杜绝“填表抗疫”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进一步下沉工作重心,以社区(村)为单位实行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允许外地返程人员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正常进出居住场所。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落实防护制度,切实做好群防群控。要强化属地政府与用工企业的协调配合,推动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附件:关于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
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中央出台的部分政策措施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 拓展网上办税覆盖面 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印发通知
国家发改委
尽力帮扶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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